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606民初8222号
原告:***,女,1965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日琪,广东聚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顺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凤山西路13号。统一社会信息代码:914406066279985694J。
法定代表人:陈海燕。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虹、庞东妮,广东顺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广东顺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独任审判。
在审理过程中,由于案情复杂,本院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决定适用普通程序对该案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黄志平
审 判 员 陆华玲
人民陪审员 杜海建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日
书 记 员 梁淑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