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固德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

济南固德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力柏锂动力电池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126民初23号
原告:济南固德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山东力柏锂动力电池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商河县。
法定代表人:关晓鑫,经理。
被告:山东中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肖臣,经理。
被告:山东商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商河县。
被告:***,男,1969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东台市,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济南固德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175.24元,减半收取4587.62元,由原告济南固德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贾友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