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亚诺化工设备有限公司

天津市亚诺化工设备有限公司与国泰纸业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冀02执2347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亚诺化工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奥城商业广场C6北楼505-507。
法定代表人:王广江。
被执行人国泰纸业(唐山曹妃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彭国昌。
天津市亚诺化工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国泰纸业(唐山曹妃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曹民初字第216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曹民初字第2162号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张海涛
执行员  王新江
执行员  刘连东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崔逸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