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亚诺化工设备有限公司

3596天津市亚诺化工设备有限公司与力信(江苏)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苏1191民初3596号
原告:天津市亚诺化工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奥城商业广场06北楼505-507。
法定代表人:王广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伟,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喆,天津洪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力信(江苏)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新区大港大山路2号。
法定代表人:侯小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其,江苏民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天津市亚诺化工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力信(江苏)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12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李晓伟、田喆、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其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合同尾款质保金612718元以及逾期利息16100元;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30635元;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17年4月27日签订了金额为618万元的真空泵站、机组采购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己全面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也陆续向原告支付了30%的预付款1854000元和40%的发货款2472000元,并且于2018年5月2日也向原告支付了20%的验收款1236000元。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合同尾款10%的质保金612718元被告应在验收合格后12个月支付,该款项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付。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也构成了违约,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原告的交货存在延期要扣除部分的延期交付违约金。原告既主张逾期利息也主张了违约金,超过了原告的实际损失,请求法庭根据法律规定以及实际情况予以相应的核减。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4月27日,原、被告签订《真空泵站、机组采购合同》一份,由被告向原告订购注液化成系统泵站等,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618万元。付款期限及付款方式:合同签订后7日内被告支付原告合同总额30%作为预付款,原告在收到被告预付金之后7日内开具30%等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给被告。在被告预验收合格后,根据预验收合格单,原告发货通知及合同40%增值税专用发票后7日内被告支付原告合同总额40%作为发货款,在被告工厂最终验收合格后,原告开具20%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10日内支付合同总额20%作为验收款,余款10%质保金在验收合格后12个月,原告开具10%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根据发票支付尾款。被告延期付款的,被告应逐日按该笔付款延期部分金额的0.3%向原告支付延期付款的违约金,上限为该笔应付款金额延期部分的5%等。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供货义务,被告按约定支付预付款、发货款和验收款。根据合同约定,2019年5月2日,被告应支付质保金612718元。原告多次催要未果,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采购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对其法律效力本院予以确认。原告已完成供货义务,被告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按照双方约定,被告应在2019年5月2日之前支付合同尾款(质保金)612718元。故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尾款(质保金)612718元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原告的交货存在延期要扣除部分的延期交付违约金。合同约定在合同签订后7日内支付预付款,合同生效后50天内发货,被告迟延支付预付款,于2017年5月15日支出预付款,原告在被告支付预付款50日内发货,原、被告均存在迟延履行行为,且被告迟延履行在先。故被告辩称要扣除迟延交付的违约金,于法无据,不合情理,本院不予采信。原告主张被告承担逾期利息16100元并支付违约金30635元,被告认为违约金过高请求降低。由于逾期付款违约金是对逾期付款违约行为所造成的损失赔偿额的预先确定,与实际损失有可能并不一致,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属于实际损失部分,依据“损失填补”原则故本院调整从2019年5月2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按年利率6%计算违约金。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力信(江苏)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天津市亚诺化工设备有限公司货款612718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22977元(2019年12月14日至实际给付之日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以612718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计算);
二、驳回原告天津市亚诺化工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197元,由原告天津市亚诺化工设备有限公司负担187元,被告力信(江苏)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501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陈萍萍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孙 程
附法律条文和上诉须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上诉须知
一、当事人提出上诉,应在法定期限内向我院相关审判庭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以便连同案卷移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具体公式附后)。上诉时未预交的,最迟在上诉状提交后七日内交纳,逾期不交纳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的,二审法院不再催交,直接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
三、当事人可凭判决书和上诉状到镇江市中级法院交费。请勿以现金存款的方式交费。交费后,应在三日内将交费凭证递送我院,以便及时将案件材料移交中级法院。
四、上诉人不另预留送达地址的,上诉人住所地即为法律文书送达地,法院按住所地邮寄法律文书,即使退回,也视为送达。
附财产案件诉讼费用计算公式

标的范围(万元)

诉讼费(元)

0

50

1≦X≦10

2.5%-200

10≦X≦20

2%+300

20≦X≦50

1.5%+1300

50≦X≦100

1%+3800

100≦X≦200

0.9%+4800

200≦X≦500

0.8%+6800

500≦X≦1000

0.7%+11800

1000≦X≦2000

0.6%+21800

X≧2000

0.5%+41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