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亚诺化工设备有限公司

天津市亚诺化工设备有限公司与力信(江苏)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1191执1248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亚诺化工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
法定代表人:王广江,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力信(江苏)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
法定代表人:侯小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苏1191民初359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向申请执行人支付640705元,并负担执行费8807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力信(江苏)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649512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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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李仁福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姚兆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