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亚诺化工设备有限公司

天津市亚诺化工设备有限公司与天津港圣瀚石化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化学工程第十三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16民初33204号
原告:天津市亚诺化工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围堤道**华盛广场B-21—A。
法定代表人:王广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波,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喆,天津洪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港圣瀚石化物流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天津自贸区(东疆保税港区)美洲路**封关区内联检服务中心**6028-29/div>
法定代表人:周长柱,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红军,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亚平,天津标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化学工程第十三建设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永济东路**/div>
法定代表人:李成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珊,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天津市亚诺化工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港圣瀚石化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化学工程第十三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9日立案。原告天津市亚诺化工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市亚诺化工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8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马 越
审 判 员  刘明洋
人民陪审员  宛 榕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吕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