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黑0382执314号
申请执行人:虎林市梁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虎林市。
法定代表人:袁成喜,总经理。
委托代人:袁成银,系虎林市梁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
被执行人:密山市三梭通粮库有限公司,住所地密山市。
法定代表人:郭常钢,主任。
本院在执行虎林市梁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密山市三梭通粮库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密山市三梭通粮库有限公司应给付欠款500000元及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并承担申请执行费74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虎林市梁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密山市人民法院(2020)黑0382执31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宋清江
审判员 于海波
审判员 吕国祥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郭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