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黑0382执107号
申请执行人:虎林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虎林市。
法定代表人:袁成喜,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袁成银,男,系项目经理。
被执行人:密山市三梭通粮库有限公司,住所地密山市。
法定代表人:郭长钢,主任。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虎林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密山市三梭通粮库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要求被执行人密山市三梭通粮库有限公司给付欠款500000元,并承担执行费74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虎林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密山市人民法院(2021)黑0382执10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宋清江
审判员 魏明珠
审判员 王德权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郭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