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黑0382执64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虎林市梁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虎林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经理。
被执行人:密山市三梭通粮库有限公司,住所地密山市当壁镇。
法定代表人:***,主任。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虎林市梁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密山市三梭通粮库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密山市三梭通粮库有限公司应向虎林市梁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给付工程款854899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3942元。现虎林市梁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长期履行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黑0382执64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郭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