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1102民初714号之一
申请人:上饶市九方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朝阳产业园朝阳七路西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0309245778U。
法定代表人:汤淑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江西中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皂头镇毛梗村东七级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05840125812。
法定代表人:陈松,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上饶市九方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江西中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作出(2021)赣1102民初714号民事裁定,依法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江西中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价值650,000元财产或财产性权益。现申请人上饶市九方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解除上述保全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西中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价值650,000元财产或财产性权益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章凯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许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