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君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君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191执142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7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
被执行人:安徽君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怡莲新城2幢4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395190426L。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87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
本院在执行***与安徽君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安徽君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安徽君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167253元[其中支付借款本金785600元、逾期付款利息损失361376元(截至到2019年9月26日为109984元、以785600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27日按月利率2%暂计算至2021年1月12日为251392元,后期顺延至款清之日为止)、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1960.76元(以785600元为基数,按日利率0.0175%的标准自2021年1月13日起暂计算至2021年4月9日,后期顺延至款清之日止),负担案件受理费6344元、案件执行费13933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变价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李刚
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
法官助理 程永
书 记 员 李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