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君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君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191执3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1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被执行人:安徽君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怡莲新城2幢4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395190426L。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7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

本院在执行**与安徽君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安徽君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君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97710元[其中偿还借款本金763734元并支付相应利息102445元(利息以763734元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19年6月13日起按月利率2%暂计算至2020年1月2日,后期顺延至款清之日止),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0425元(暂计算至2020年1月2日,后期顺延至款清之日止),负担案件执行费10086元,负担案件受理费、案件保全费合计11020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变价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唐峻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日

书记员  张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