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91民初694号
原告:**,男,1980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桂明明,安徽浩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凤元龙,安徽浩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君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怡莲新城2幢4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395190426L(1-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87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
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恺,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安徽君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2264元,减半收取为613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郭小宁
二〇二〇年五月七日
法官助理邱雯娟
书记员朱丹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