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523执1380号
申请执行人:***,女,1972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
被执行人:安徽君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开发区怡莲新城2幢404室,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40100395190426L。
法定代表人:吴爽,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安徽君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沃尔沃牌汽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安徽君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号牌为皖A×××××的沃尔沃牌汽车,期限为两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赵晓军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徐 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