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523执138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1972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
被执行人:安徽君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开发区怡莲新城2幢404室,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40100395190426L。
法定代表人:吴爽,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与安徽君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皖0523民初201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赵安徽君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11月8日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安徽君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材料,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和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均未履行。通过多次执行网络查控及传统调查,本院仅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汽车一辆,已依法进行了查封,由于未实际扣押到该车辆且为轮候查封,暂时无法处置。此外,本院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至今亦未能发现被执行人的实际经营场所。本院现已对被执行人安徽君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布了限制高消费令并将其纳入了失信人名单。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执行风险和上述执行情况,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晓军
审判员 马 俊
审判员 高 雄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徐 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