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水三立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中水三立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良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04民初8935号之一

原告:中水三立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蜀山新产业园稻香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117887548。

法定代表人:李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林军,安徽国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佳娣,安徽国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上海良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马陆镇复华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4703479767H。

法定代表人:陈军波,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时瑞芳,上海科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光慧,上海科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水三立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良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水三立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水三立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水三立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中水三立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汤本刚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杜晓婵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