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水三立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中水三立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1民申3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男,1981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中水三立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法定代表人:李静,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安徽国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中水三立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2018)皖0104民初17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一、因本人没有加班费、没有调休,且中水三立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一直推脱不与本人签订劳动合同,本人被迫写下因“个人原因”,属被迫离职。二、本人作为劳动者已提供基础证据证明加班事实,中水三立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应提供考勤记录及工资分配方案。三、一审驳回本人以现金方式补偿五险一金的主张不当。四、一审认定时效不合理。综上,一审适用法律确有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中水三立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提交意见称,一、本案为劳动争议案件,***申请仲裁已超过仲裁时效,一审判决驳回***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二、***的各项请求缺乏法律依据。***尚在试用期内,自觉个人能力无法适应新环境,主动提出离职申请,经我公司同意,双方劳动关系终止,无需支付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经济补偿金。***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加班事实,其所举证据均系自行制作填写,我公司无需支付加班费。综上,请求驳回***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审判决作出后,***并未提出上诉。***的各项再审请求应在本案二审上诉期间提出,但其确无正当理由未上诉,根据民事程序的一般原理和规律,救济机制的力度应与救济的必要性相适应,在***无正当理由不利用或未有效利用普通程序救济的情形下,不应启动再审的特殊救济机制,且***的仲裁请求已超过仲裁时效,故对***申请再审理由,依法不应予以审查认定。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欧 健
审判员 赵苏元
审判员 张 进
二〇一九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 张 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