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功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合肥新龙建材有限公司与安徽功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0122民初2555号
申请人:合肥新龙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撮镇镇大郭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43059919F。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安徽功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肥东县石塘镇石塘社区后份组7排东起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20875833913。
法定代表人:阚亮,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被申请人合肥新龙建材有限公司与申请人安徽功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申请人合肥新龙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申请人银行存款510000元或保全申请人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院于2020年5月18日依据(2020)皖0122民初2555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18×××32。因双方现已调解,申请人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其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存款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安徽功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申请人安徽功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8×××32账户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王蓓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