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22民初2712号
申请人:安徽省高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肥东桥头集分公司,营业场所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桥头集镇1号路人民政府大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2MA2RW32X01。
负责人:丁家良,经理。
被申请人:安徽功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石塘镇石塘社区后份组7排东起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20875833913。
法定代表人:阚亮,总经理。
被申请人:合肥市春苗学生食品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肥东县经开区桂王路与纬一路交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2325447820R。
法定代表人:高爱民,总经理。
申请人安徽省高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肥东桥头集分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功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肥市春苗学生食品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安徽省高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肥东桥头集分公司于2021年3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安徽功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肥市春苗学生食品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60万元或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予以冻结、查封,申请人安徽省高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肥东桥头集分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安徽省高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肥东桥头集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功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肥市春苗学生食品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60万元或保全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良胜
二〇二一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吴路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