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沪0109民初18894号
原告:上海政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该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承达创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原告上海政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承达创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2日立案。原告上海政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政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周梅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