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103民初7502号之二
申请人:江西省众筹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洪城路778号星河国际1323室(第1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3332963831L。
法定代表人:游长林,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男,1986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
被申请人:上海政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丽正路1628号4幢102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0660156788。
法定代表人:杨燕炯,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审理的申请人江西省众筹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政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以撤诉结案。申请人江西省众筹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政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冻结以及其提供担保房产的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曹丽锋、涂丽琴名下位于南昌市西湖区房产的查封。
二、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政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六灶支行3100XXXXXX_1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世民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邹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