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103民初7502号
申请人:江西省众筹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洪城路778号星河国际1323室(第1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3332963831L。
法定代表人:游长林,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佳丽梅,北京市京师(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86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
被申请人:上海政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丽正路1628号4幢102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0660156788。
法定代表人:杨燕炯,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审理的申请人江西省众筹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政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江西省众筹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政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5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江西省众筹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政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5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查封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曹丽锋、涂丽琴名下位于南昌市西湖区房产(产权证号:洪房权证西字第××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世民
二〇二〇年九月一十七日
书记员 邹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