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5民初26584号之一
原告:上海椒陵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海坤路1号1幢。
法定代表人:冯文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琪,上海浦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徐汇园林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钦州路635号。
法定代表人:杨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婷婷,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怡敏,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政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丽正路1628号4幢1020室。
法定代表人:杨燕炯。
原告上海椒陵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徐汇园林发展有限公司、上海政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日立案。被告上海徐汇园林发展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所涉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出票人、承兑人为镇江XX有限公司,该公司为恒大集团关联企业,本案应当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票据追索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上海政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因此,被告提出的异议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对其要求将本案移送至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请求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海徐汇园林发展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管辖权异议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被告上海徐汇园林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审 判 员 余 韬
二〇二二年七月四日
法官助理 金 璐
书 记 员 周丽俊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