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103民初7502号之一
原告:江西省众筹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洪城路778号星河国际1323室(第1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3332963831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会,男,1986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
被告:上海政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丽正路1628号4幢102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0660156788。
法定代表人:**炯,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江西省众筹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会、上海政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江西省众筹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会、上海政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达成了庭外和解,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省众筹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660元,减半收取计4330元,财产保全费3120元,均由原告江西省众筹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邹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