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武兴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重庆武兴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15民初7371号
原告:**,男,1984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彭国泰,重庆市涪陵区敦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重庆武兴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共兴街1巷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3204243202。
法定代表人:张亚驰。
被告:重庆异彩文化艺术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街道南坪西路32号9栋3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MA5UROUX1H。
法定代表人:张冬梅。
被告:张冬梅,女,1972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原告**与被告重庆武兴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异彩文化艺术传播有限公司、张冬梅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张科科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 田玉康
书 记 员 黄春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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