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阳建设实业有限公司

厦门市豫福隆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与向阳建设实业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闽0212民初2223号
原告:厦门市豫福隆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翔安区马巷镇后许村1组霞普里5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13587858662R。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实习律师),福建贵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向阳建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永泰县梧桐镇民主村富民路4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5687514664Y。
法定代表人:**。
原告厦门市豫福隆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向阳建设实业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厦门市豫福隆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市豫福隆货物运输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厦门市豫福隆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厦门市豫福隆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负担,款限于裁定书送达之日交纳。
审判员方建筑
二〇二〇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