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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福丰生态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福州榕泰车厢制造有限公司、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闽0121执292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建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永泰县梧桐镇民主村富民路**。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83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 被执行人:***,男,1961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 被执行人:福建福丰生态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闽侯县洋里乡际兜村上元自然村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福州榕泰车厢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闽侯县尚干镇兰脚盛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1772937987B。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建设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福丰生态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福州榕泰车厢制造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闽0121民初1542号民事判决书及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闽01民终9851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20年9月21日,申请执行人**建设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福丰生态农业股份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并长期履行和解协议书中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闽0121执292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陈 炜 执行员 *** 执行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 附: 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当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