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科卓同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京0108执7702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科卓同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凯旋大街建设路18号-B353。
法定代表人:赵荣利。
被执行人:北京康拓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61号康拓大厦5、6、8、10、11层。
法定代表人:王盛。
本院在执行北京科卓同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北京康拓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本院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北京康拓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北京康拓科技有限公司的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北京康拓科技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杨 哲
审 判 员 毛金柯
审 判 员 张瀚文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储志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