霸州市通达建筑有限公司

***与霸州市通达建筑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霸民初字第2760号
原告肖光有,农民。
委托代理人***,河北天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霸州市通达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霸州市迎宾道东段路北019号一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
原告肖光有与被告霸州市通达建筑有限公司、***为拖欠工资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肖光有的委托代理人***、被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霸州市通达建筑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肖光有诉称,原告在被告霸州市通达建筑有限公司承建的霸州市供销商城项目工程中工作,被告共计应支付原告人工费170000元,截止2013年10月23日被告方已经支付140000元,尚欠原告30000元,至今被告方未付。因被告***是该项目的负责人,所以应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故起诉要求被告霸州市通达建筑有限公司给付欠款30000元及利息2565元(2013年11月30日开始计算至立案之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被告***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被告霸州市通达建筑有限公司未到庭未答辩。
被告***辩称:原告所述的事实与金额没有问题。但工地现在还剩余一堆垃圾,应该由原告清除。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法庭提供证据如下:
2013年10月23日由负责人***书写的欠条一张,证明二被告欠原告30000元。
被告***的质证意见为:对欠条的真实性及金额没有问题。但我不是霸州市通达建筑有限公司的负责人,也不能代表该公司。
被告***未向法庭提供证据。
被告霸州市通达建筑有限公司未向法庭提供证据。
根据原告的举证被告的质证及庭审情况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作如下认证:对原告提交欠条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予以确认。
经审理查明,被告霸州市通达建筑有限公司承建霸州市供销商城项目时,被告***为该项目的负责人。原告承揽该项目的零工工作,共计人工费170000元。截止2013年10月25日,被告已经支付给原告140000元,尚欠30000元未付。当日被告***为原告出具了内容为:“肖光有所有人工费与零工共计170000元整,2013年已支付140000元,欠款叁万元整,此款2013年11月30日前付清,施工方:肖光有负责人***2013.10.25日”的欠条一张。此款被告至今未付。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2013年10月25日约定的欠款事实、数额,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因***是被告霸州市通达建筑有限公司的项目负责人,其为原告出具欠款条的行为,应属于职务行为,故该笔债务应由被告霸州市通达建筑有限公司承担。原告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的抗辩理由,因原告不予认可,被告***又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故被告***的抗辩理由本院不予采信。综上,被告霸州市通达建筑有限公司应承担给付原告人工费30000元及利息2565元的民事责任。被告霸州市通达建筑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霸州市通达建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肖光有人工费30000元及利息2565元。
二、驳回原告肖光有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14元减半收取307元,由被告霸州市通达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614元,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0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张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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