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华鼎建设咨询有限公司

河南省华鼎建设咨询有限公司与睢县中医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422民初5194号
原告:河南省华鼎建设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金水东路109号美侨世纪广场B座8层。
法定代表人:肖二帅,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巴维波、张国伟(实习),河南世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睢县中医院,住所地河南省睢县城关镇民主路6号。
法定代表人:李富强,任院长。
原告河南省华鼎建设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睢县中医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9日立案。原告河南省华鼎建设咨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河南省华鼎建设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李志军
人民陪审员  张学祥
人民陪审员  马 梅
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
书 记 员  付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