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丰源土工材料有限公司

衡水丰源土工材料有限公司与牡丹江名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冀1102民初5693号之一
原告:衡水丰源土工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滨湖新区彭杜乡善官村。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衡水市正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名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市宁安市镜泊小镇芬兰印象7号。
法定代表人:魏景亮,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衡水丰源土工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名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衡水丰源土工材料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名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许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衡水丰源土工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67元,保全费1095元,均由原告衡水丰源土工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