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冀1102民初5319号之一
本院在审理原告衡水丰源土工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青海勇成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青海勇成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许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衡水丰源土工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44元、保全费970元,由原告衡水丰源土工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杜建辉
书记员 刘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