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691民初686号
原告:衡水丰源土工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滨湖新区彭杜乡善官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06560453796E。
法定代表人:李秀平,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晓燕,衡水市桃城区正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鲁岗路1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07006711044。
法定代表人:李宝忠,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衡水丰源土工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1日立案。原告衡水丰源土工材料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衡水丰源土工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衡水丰源土工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149元,由衡水丰源土工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谷莉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赵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