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丰源土工材料有限公司

衡水丰源土工材料有限公司与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6诉前调书35号
原告:衡水丰源土工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滨湖新区彭杜乡善官村。
法定代表人:李秀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晓燕,衡水市桃城区正元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
法定代表人:吴爱国,董事长。
原告衡水丰源土工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衡水丰源土工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衡水丰源土工材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衡水丰源土工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李异
二〇二二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  祁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