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丰源土工材料有限公司

某某与衡水丰源土工材料有限公司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73知民初889号
原告:***,男,1960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朋朋,北京大成(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翔,北京大成(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衡水丰源土工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滨湖新区彭社杜乡善官村。
法定代表人:李秀平。
被告:仪征市佳和土工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仪征市新城镇工业集中区(新北村)。
法定代表人:姜圣卫,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衡水丰源土工材料有限公司、仪征市佳和土工材料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0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纠纷与本院受理的(2020)沪73知民初397号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所涉专利权相同、所涉被诉侵权产品系同一制造商同一时期内制造的相同产品,故两案中的被诉制造行为实为同一行为,本案纠纷可并入该案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0)沪73知民初397号案件审理。
审 判 长  胡 宓
审 判 员  陈瑶瑶
人民陪审员  徐玉兰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沈晓玲
书 记 员  叶明鑫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分别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