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丰源土工材料有限公司

北京中路通达科技有限公司与衡水丰源土工材料有限公司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73民初1407号 原告:北京中路通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8号12层1211-51。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中交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武兴路7号216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衡水丰源土工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滨湖新区***善官村。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中路通达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交路桥建设有限公司、衡水丰源土工材料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4日立案。原告北京中路通达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中路通达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中路通达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北京中路通达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姣 审 判 员 **昕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陈 月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