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73民初1407号
原告:北京中路通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8号12层1211-51。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中交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武兴路7号216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衡水丰源土工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滨湖新区***善官村。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中路通达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交路桥建设有限公司、衡水丰源土工材料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4日立案。原告北京中路通达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中路通达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中路通达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北京中路通达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姣
审 判 员 **昕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陈 月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