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永裕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湖南衡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衡阳永裕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衡阳市超雁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0)湘0422民初347号
原告:湖南衡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衡南县云集镇雅园南路88号。
法定代表人:邬小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宏伟,男,1975年7月14日出生,汉族,衡南县人,住衡南县,系原告单位工作人员。
被告:衡阳永裕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市蒸湘北路45号富安大厦七楼。
法定代表人:曹友军,执行董事。
被告:衡阳市超雁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市蒸湘区蒸湘北路45号(富安大厦七楼)。
法定代表人:曹晓庚,执行董事。
被告:衡阳市喜富来广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市珠晖区东风路93号。
法定代表人:金杰,执行董事。
被告:聂文明,男,1967年9月14日出生,汉族,衡阳市人,住衡阳市蒸湘区。
被告:毛品新,男,1965年7月10日出生,汉族,衡阳市人,住衡阳市石鼓区。
被告:金敏强,男,1962年4月26日出生,汉族,衡阳市人,住衡阳市珠晖区。
被告:曹敏,女,1961年5月17日出生,汉族,衡阳市人,住衡阳市珠晖区。
被告:曹晓庚,男,1955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衡阳市人,住衡阳市蒸湘区。
被告:颜东生,男,1954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衡阳市人,住衡阳市珠晖区。
原告湖南衡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衡南农商银行)与被告衡阳永裕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衡阳市超雁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衡阳市喜富来广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聂文明、毛品新、金敏强、曹敏、曹晓庚、颜东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衡南农商行于2020年4月20日撤回对被告颜东生的起诉。原告衡南农商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宏伟及被告衡阳永裕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衡阳市超雁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衡阳市喜富来广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聂文明、毛品新、金敏强、曹敏、曹晓庚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衡南农商银行诉称:2016年10月25日被告衡阳永裕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与原告下属营业部签订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金额6000000元,用途为:装修工程,期限36个月,利率8.1‰,并按日计息按月结息。2016年11月2日,发放了三笔贷款分别为500000元于2017年12月30日到期、800000元于2018年12月30日到期、4700000元于2019年10月24日到期,合计6000000元。2018年12月30日其中800000元展期11个月,于2019年11月30到期。并以被告衡阳市超雁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所有坐落在蒸湘区的工交仓储,建筑面积980.73㎡,产权证:衡房权证蒸湘区字第××号,国土证:衡国用(2016A)08-01868号,不动产登证证明:湘(2016)衡阳市不动产证明第0009049号抵押担保;被告衡阳市喜富来广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坐落在珠晖区商服,建筑面积499.80㎡,国土证:衡国用(2011A)05-11295号,不动产登记证明:湘(2016)衡阳市不动产证明第0009048号抵押担保。2017年12月29日衡阳永裕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偿还了借款500000元,2019年11月7日系统扣收借款本金8540元。截止2020年2月20日尚欠贷款本金5491460元,利息306113.38元,贷款逾期后,经原告多次催收,仍未履行偿还,故诉至法院,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衡阳永裕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立即偿还借款本金5491460元,截止2020年2月21日欠利息306113.38元,合计5797573.38。从2020年2月21日按月利率6.84‰计算利息至贷款还清为止。2.判令衡阳市超雁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衡阳市喜富来广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聂文明、毛品新、金敏强、曹敏按衡阳永裕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所占股份比例承担连带责任;曹晓庚、毛品新、金敏强、曹敏、聂文明按衡阳市超雁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所占股份比例承担连带责任;曹晓庚、毛品新、曹敏、聂文明按衡阳市喜富来广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所占股份比例承担连带责任。3、确认原告对被告的抵押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共同承担。
被告衡阳永裕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衡阳市超雁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衡阳市喜富来广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聂文明、毛品新、金敏强、曹敏、曹晓庚辩称:欠款属实,担保属实,目前经济困难,愿与原告协商处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衡阳永裕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所欠原告湖南衡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491460元,利息431318.67元。被告自愿在2020年5月31日之前偿还借款本金500000元,利息431318.67元(截止到2020年5月31日);在2020年6月30日之前偿还借款本金5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6.84‰计算);在2020年7月31日之前偿还借款本金10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6.84‰计算);在2020年8月31日之前偿还借款本金10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6.84‰计算);在2020年9月30日之前偿还借款本金10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6.84‰计算),在2020年10月31日之前偿还借款本金149146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6.84‰计算),被告衡阳市超雁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衡阳市喜富来广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聂文明、毛品新、曹晓庚、曹敏、金敏强对上述款项的偿还承担连带责任。原告湖南衡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表示同意,并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二、如被告衡阳永裕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未能按上述第一项偿还原告湖南衡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491460元及利息,原告湖南衡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衡阳市超雁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在蒸湘区的工交仓储,【产权证号:衡房权证蒸湘区字第××号,国土证:衡国用(2016A)08-01868号,不动产登证证明:湘(2016)衡阳市不动产证明第0009049号】;被告衡阳市喜富来广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在衡阳市珠晖区商服,【国土证:衡国用(2011A)05-11295号,不动产登记证明:湘(2016)衡阳市不动产证明第0009048号】享有优先受偿权。
本案受理费52383元,减半收取26192元,被告衡阳永裕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长  贺银华
审 判 员  罗国成
人民陪审员  孙国浩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伍芳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