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玄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中交第一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S203阿尔山至乌兰浩特公路总承包项目管理局、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阿尔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内2202民初325号之一
原告:***,男,1970年6月出生,满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乌兰浩特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方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交第一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S203阿尔山至乌兰浩特公路总承包项目管理局(中交第一公司)。
负责人:徐建,职务:项目经理。(未出庭)
被告:***,男,1969年6月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科右前旗。(未出庭)
被告:**,男,出生年月不详,阿尔山支白狼一工区员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阿尔山市。(未到庭)
被告:内蒙古铭德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告:秦皇岛市玄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家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洋,河北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中交第一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S203阿尔山至乌兰浩特公路总承包项目管理局、***、**、内蒙古铭德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秦皇岛市玄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对被告**的撤诉。
审判员  王海景
 
二〇一九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