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玄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与中交第一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S203阿尔山至乌兰浩特公路总承包项目管理局、***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阿尔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内2202民初325号
原告:***,男,1970年6月出生,满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乌兰浩特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方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中交第一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S203阿尔山至乌兰浩特公路总承包项目管理局(中交第一公司)。
负责人:徐建,职务:项目经理。(未出庭)
被告:***,男,1969年6月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科右前旗。
被告:**,男,出生年月不详,阿尔山支白狼一工区员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阿尔山市。(未到庭)
被告:内蒙古铭德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告:秦皇岛市玄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家强,职务:总经理。
原告原告***诉被告中交第一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S203阿尔山至乌兰浩特公路总承包项目管理局(以下简称中交一公司)、***、内蒙古铭德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铭德公司)、秦皇岛市玄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玄通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本案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简易程序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长  ***
审判员  *凤婷
审判员  *海景
 
二〇一九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