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玄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闫岩与***、秦皇岛市玄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阿尔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内2202民初221号
原告:闫岩,女,1983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吉林省洮南市。
被告:***,男,1969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
被告:秦皇岛市玄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家强,职务:经理。
被告:中交第一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S203阿尔山至乌兰浩特公路总承包项目管理局。
负责人:徐建,职务:项目经理。
被告:内蒙古铭德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原告闫岩与被告***、秦皇岛市玄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中交第一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S203阿尔山至乌兰浩特公路总承包项目管理局、内蒙古铭德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疑难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
审判员  王磊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