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104民初3407号
原告:云南中资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高新区海源北路六号高新招商大厦办公室四层。
法定代表人:李川,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华,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华帆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槐安东路26号诚铭商务大厦16层。
法定代表人:田建伟,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金鹏,男,中建华帆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云南中资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华帆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原告云南中资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中资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中资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94元,由原告云南中资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郭晓斐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杜瑞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