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华帆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陕西秦岭植物园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中建华帆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执行异议484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1执异484号
申请人(申请执行人):中建华帆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槐安东路26号诚铭商务大厦16层。
法定代表人:田建伟,该公司经理、执行董事。
申请人(申请执行人):河北磊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
法定代表人:王思聪,该公司经理。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利、王雪平,北京市盈科(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陕西秦岭植物园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任飞翔,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陕西秦岭植物园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周至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周至县。
负责人:崔翔,该公司总经理。
在本院执行中建华帆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帆设计院公司)、河北磊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磊源工程公司)与陕西秦岭植物园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秦岭植物园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华帆设计院公司、磊源工程公司申请追加被申请人陕西秦岭植物园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周至分公司(以下简称周至分公司)为本院(2021)陕01执3044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华帆设计院公司、磊源工程公司申请事项: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追加被申请人周至分公司成为本案被执行人。事实及理由:根据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西安中院”)于2021年7月26日作出(2021)陕01民初77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权利义务,申请人华帆设计院公司、磊源建筑公司(以下合称“申请人”)己向西安中院申请对被执行人秦岭植物园公司实施强制执行。经查实,债务人秦岭植物园公司不能清偿债务,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78.企业法人直接经营管理的财产仍不能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执行该企业法人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的规定,依法申请追加被申请人周至分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要求其承担秦岭植物园公司对申请人的债务。
本院查明,华帆设计院公司、磊源建筑公司与秦岭植物园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做出(2021)陕01民初7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陕西秦岭植物园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中建华帆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支付设计费3152400元及违约金(以31524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7%计算,自2018年12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被告陕西秦岭植物园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河北磊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进度款25785696.64元及违约金(以28013806.62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7%计算,自2018年12月5日起至2019年7月26日止;以32785696.64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7%计算,自2019年7月27日起至2020年1月21日止;以30785696.64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7%计算,自2020年1月22日至2020年6月17日止;以25785696.64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7%计算,自2020年6月1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三、驳回原告中建华帆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河北磊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共计227414.00元(中建华帆公司、河北磊源公司预交),由中建华帆公司、河北磊源公司共同负担45482.80元,陕西秦岭植物园公司负担181931.20元。该判决生效后,2021年9月6日,华帆设计院公司、磊源工程公司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立案受理。2021年12月22日,本院作出(2021)陕01执3044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另查明:周至分公司成立于2017年9月5日,上级单位为秦岭植物园公司,现负责人为崔翔,住所地为西安市周至县XX村XX组。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分支机构,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法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法人直接管理的责任财产仍不能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法人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直接管理的责任财产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法人分支机构的财产。”秦岭植物园公司作为本院(2021)陕01执3044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因其直接管理的责任财产不能清偿本院(2021)陕01民初779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作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裁定。现申请执行人华帆设计院公司、磊源建筑公司申请追加被申请人周至分公司为被执行人,其请求依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三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追加陕西秦岭植物园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周至分公司为本院(2021)陕01执3044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
二、陕西秦岭植物园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周至分公司以其财产对本院(2021)陕01民初779号民事判决确定陕西秦岭植物园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应履行的给付义务承担清偿责任。
被申请人、申请人或被执行人对本院作出的追加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王西平
审判员  宋 原
审判员  苟卫民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刘 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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