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华帆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中建华帆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与北京中咨华瑞工程科技有限公司等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5民初1761号
原告:中建华帆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槐安东路26号诚铭商务大厦16层。
法定代表人:田建伟,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郭少山,男,1972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大兴区。
被告:朱安敏,男,1973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莲湖区。
被告:路宗娟,女,1986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桥东区。
被告:***,女,1988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虞城。
被告:河北华跃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建设南大街59号隆兴苑商务楼三楼。
法定代表人:李毓,执行董事。
被告:北京中咨华瑞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金苑路甲15号6幢5层B615室。
法定代表人:姚天玉,总经理。
原告中建华帆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与被告郭少山、朱安敏、路宗娟、***、河北华跃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中咨华瑞工程科技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中建华帆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中建华帆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虎成
二〇二二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袁梦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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