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云龙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与***、株洲云龙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211民初3883号

原告:***,男,1968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浏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言利娟,湖南莱茵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提起反诉、上诉、申诉,代为申请强制执行,代为执行和解、执行调解,代为申请对被执行的财产评估、拍卖,调查取证以及签收法律文书等。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雪娥,湖南莱茵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男,1969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攸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亦辉,湖南湘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上诉或申请撤诉等诉讼权利。

被告:株洲云龙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云田花木大市场内。

法定代表人:万应。

原告***与被告***、株洲云龙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株洲云龙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的自主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株洲云龙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尹利容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实习法官助理田莉

书记员  易 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