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华城美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山西华城美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山西省娄烦县林业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娄烦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晋0123民初309号
原告:**,男,1970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太原市娄烦县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晋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华城美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亲凤苑2号楼三单元3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司岩,***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志宏,***晨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山西省娄烦县林业局,住所地娄烦县北大街。
负责人***,局长。
第三人:***,女,1976年8月8日出生,住山西省太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司岩,***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志宏,***晨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与被告山西华城美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山西省娄烦县林业局、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5日立案后,原告***2019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其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3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