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娄烦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0123民初87号之一
原告:**,男,汉族,娄烦县村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晋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华城美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亲凤苑2号楼三单元302室。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汉族,山西华城美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经理,住太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山西华城美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0日立案后,原告***2020年4月15日以被告已履行了给付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20元,减半收取1360元,由原告**负担;保全费11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高小青
审判员 韩姣
人民陪审员 巩继莲
二O二O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