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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山西华城美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亲凤苑2号楼三单元302室。
委托代理人韩仁伟,男,太原市杏花岭区坝陵桥街道法律服务所工作者。
被告太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太原市杏花岭区桃园三巷11号。
第三人杨红红,男,汉族,1972年1月12日出生,住山西省古交市。
委托代理人冀璎琳,北京中伦文德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西华城美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太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杨红红人社管理行政撤销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山西华城美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山西华城美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书面方式提出撤诉申请,且该申请出于原告自愿,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撤诉理由成立,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西华城美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山西华城美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