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宁国有林场管理处富贵山林场

原告丰宁国有林场管理处富贵山林场与被告北京满天星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冀0826民初2191号
原告丰宁国有林场管理处富贵山林场
法定代表人***
被告北京满天星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丰宁国有林场管理处富贵山林场与被告北京满天星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丰宁国有林场管理处富贵山林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25.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