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宁国有林场管理处云雾山林场

申请人丰宁国有林场管理处云雾山林场与姜再贵关于司法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冀0826民特3号
申请人:丰宁国有林场管理处云雾山林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申请人:姜再贵。
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受理申请人丰宁国有林场管理处云雾山林场与姜再贵关于司法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因雇员受害责任纠纷,于2017年6月20日经丰宁满族自治县劳动争议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丰宁国有林场管理处云雾山林场支付姜再贵医疗费4813.68元。
二、丰宁国有林场管理处云雾山林场一次性赔偿姜再贵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法定所有赔偿项目共计贰万伍仟元整(小写:25000.00元),此款于协议签订之日一次性付清。
三、姜再贵承诺在丰宁国有林场管理处云雾山林场支付赔偿款后,双方权利义务终止,赔偿事宜一次性解决,姜再贵不再以此事评残或以任何方式及途径向甲方主张赔偿责任,不再前往甲方工作场所以此事为由干扰甲方正常工作。
四、本协议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无欺诈、胁迫、趁人之危等情形。
五、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六、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丰宁国有林场管理处云雾山林场与姜再贵于2017年6月20日经丰宁满族自治县劳动争议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行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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