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同泽恒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天柱县市场建设服务中心、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东南分行等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最高法民申324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天柱县市场建设服务中心,住所地贵州省天柱县凤城镇环城路农贸市场。
法定代表人:龙晖,该中心主任。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东南分行,住所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凯里市北京西路2号。
法定代表人:张琦,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立华,贵州恒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力,贵州恒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黔东南州开发投资集团铁路专用线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凯里市文昌路下街51号。
法定代表人:周贤奎,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黔东南州黔水地方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凯里市北京西路29号。
法定代表人:张中勤,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贵州同泽恒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中华南路附45号华坤发展大厦18层。
法定代表人:杨光锦,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天柱县市场建设服务中心因与被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东南分行、黔东南州开发投资集团铁路专用线有限公司、黔东南州黔水地方电力有限公司、贵州同泽恒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黔民终4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天柱县市场建设服务中心于2022年3月25日提交撤诉申请书称,其已就另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案[(2021)最高法民申3249号]与被申请人贵州同泽恒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纠纷得以妥善化解,再审申请目的已经实现,特请求撤回该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天柱县市场建设服务中心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柱县市场建设服务中心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王朝辉
审 判 员 孙晓光
审 判 员 刘丽芳
二〇二二年四月八日
法官助理 张东一
书 记 员 罗映秋